近日,廣東省印發《關于推動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拓展參保慢性病患者用藥購藥渠道,進一步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
《指導意見》強調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藥品零售消費信息實時共享,鼓勵支持“互聯網+藥品流通”發展,充分發揮零售藥店在方便群眾購藥、滿足群眾用藥需求方面的積極作用,這一新政策將徹底加速處方外流,全面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互聯網+藥品流通”和零售藥店將迎來重大利好。
|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
《指導意見》提出,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信息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規范互聯網銷售服務,充分發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網點布局優勢,落實“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政策。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處方流轉平臺,支持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共同參與處方流轉、藥品配送,并與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信息互聯互通,為患者提供“一站式”藥品供應和藥事服務。
《指導意見》提出,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要求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需明確生產廠家。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審方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同時,延長處方醫保用藥量。過去,慢病患者用藥最多只能開7天?!吨笇б庖姟诽岢?,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藥的原則,為參保人開具處方,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根據病情需要放寬至4-12周。《指導意見》提出,探索基層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建立合作關系。零售藥店根據藥品的給藥途徑及需求,可將用藥配送至參?;颊呔驮\醫療機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或發放給參?;颊?。零售藥店可提供慢病用藥品類將增多,在藥店醫保統籌支付的藥品范圍覆蓋主要大病,慢病用藥。《指導意見》明確零售藥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藥范圍:國家新增17種談判抗癌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高血壓和糖尿病用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除外)。參?;颊邞{外配處方、就醫憑證,在外配處方有效期內到零售藥店購藥,購藥時只需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與零售藥店進行結算。《指導意見》對零售藥店各慢性病用藥零售價做了明確的要求。零售藥店對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允許零售藥店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對于國家新增17種談判抗癌藥的零售價,不得高于國家的談判價;對于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的藥品,零售價不得高于省醫保局確定的支付標準(高血壓、糖尿病藥品支付標準將另文規定)。